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 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山东  
首页 信息中心 刑事法律 法定罪名 追诉标准 刑诉指南 为你辩护 强制措施 刑事证据 罪名详解 刑法解读 刑诉解读 刑事自诉 案例介绍
今天是: 罪名详解专题 刑法解读专题 刑诉解读专题 刑事辩护律师介绍 汇集专家为您服务--->法律咨询论坛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用户注册 忘了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诉指南 >> 立案 >> 正文

立案程序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15 16:09:05

 

  (一)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三)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编辑: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推荐辩护律师
021-62111009 62116500-8021
021-62117099 62118099-8021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信诚律师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传真:021-62110
177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
A
Tel:+8621 62116500 62111009
Fax:+86 21 6211 0177
8A,Wanzhong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China,200050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刑事法律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 E-mail:xincheng@goodlawyer.cn  lawyer@xinchenglawyer.com 联系信息: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7099 62118099 62111909-8021

上海刑事法律咨询 上海刑事辩护咨询 上海辩护咨询 上海刑事辩护询 刑事法律咨询 上海刑辩律师 刑事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www.bianhulawyer.com 中国辩护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