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诉指南 >> 立案 >> 正文 |
| 立案程序 |
|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15 16:09:05 |
(一)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三)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编辑:辩护律师) |
|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
|
| 推荐辩护律师 |
021-62111009 62116500-8021
021-62117099 62118099-8021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
|
| 信诚律师 |
|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传真:021-62110177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Tel:+8621 62116500 62111009
Fax:+86 21 6211 0177
8A,Wanzhong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China,200050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
|
| 友情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