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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庭 |
|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15 16:10:12 |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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