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 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山东  
首页 信息中心 刑事法律 法定罪名 追诉标准 刑诉指南 为你辩护 强制措施 刑事证据 罪名详解 刑法解读 刑诉解读 刑事自诉 案例介绍
今天是: 罪名详解专题 刑法解读专题 刑诉解读专题 刑事辩护律师介绍 汇集专家为您服务--->法律咨询论坛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用户注册 忘了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强制措施 >> 拘传 >> 正文

拘传的程序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19 11:35:26

减刑(假释)申请书
抗诉请求书
刑事申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编辑: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推荐辩护律师
021-62111009 62116500-8021
021-62117099 62118099-8021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信诚律师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传真:021-62110
177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
A
Tel:+8621 62116500 62111009
Fax:+86 21 6211 0177
8A,Wanzhong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China,200050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刑事法律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 E-mail:xincheng@goodlawyer.cn  lawyer@xinchenglawyer.com 联系信息: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7099 62118099 62111909-8021

上海刑事法律咨询 上海刑事辩护咨询 上海辩护咨询 上海刑事辩护询 刑事法律咨询 上海刑辩律师 刑事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www.bianhulawyer.com 中国辩护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