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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分类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20 15:38:52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可将诉讼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传抄、转述、复制等手段而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诉讼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特征事实的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特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编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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