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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20 16:11:41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
   
  非法存贷地下钱行老板被判9年
   未经法定机构批准,靠低息收取存款、高息转贷挣钱的林玉松家中开起了“地下银行”。日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玉松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退还非法吸收存款456.54万元。
1994年,林玉松手头有一些余钱,便把这一些钱转借出去赚取利息差。1998年,林玉松看中其中的“商机”,开起了“地下银行”,做起收存款、转贷款的营生。以月息0.8%—3%的利率为诱饵,吸引群众前来存款;后又以2%—5%的高利率转借给急需用钱的商人、包工头等。林玉松每借进、贷出一笔款,都会从中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息差额。至今尚有449.18万元尚未追回,给储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目前,秀屿区法院正全力追讨这笔贷款。

金华审结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人民法院报讯 十月二十三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王建华、唐顺荣作案二百多起、涉案金额达六百多万、涉案受害人达一百五十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王建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唐顺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间,被告人王建华、唐顺荣以兰溪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部或个人名义,仿照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六百零五万余元,至今尚有五百九十一万余元未归还。
   

 


(编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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