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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26 12:30:21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拘留,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拘留。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才可以拘留。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法定情形而先行拘留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拘留后,除有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一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拘留的时间为10日至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

逮捕后可以侦查羁押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期限届至,又提起审查起诉以至于刑事审判的,则其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如张某因集团犯罪被侦查羁押了7个月,然后起诉审查1个半月期间仍然要逮捕羁押;然后一审为1个半月或者2个半月,二审1个月或2个半月,算起来逮捕后的羁押已达13个半月了。这还没有把上述四、五两项规定的可能因素算进来,可见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实在太过漫长,没有律师帮助势必要承受太多的磨难。

 


(编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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