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育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 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第94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育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94條
(四)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 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二)拘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05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雪晰嚏B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留/逮捕羈押期限
強制措施/程序
期限
備註
拘留
(公安機關)
10日
(一般情況)
(3日加7日)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14日
(特殊情況)
(3日加4日加7日)
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37日
(重大案件)
(30日加7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包括特殊情況下延長一至四日的期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逮捕
進行偵查羈押
(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批准逮捕)
2個月(一般情況)
3個月(複雜案件)
5個月(特殊案件)
7個月(可能判刑十年以上)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上述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處理特殊案件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從拘留至逮捕,並進行偵查羈押,最長可達
8個月(37日加7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常問問題
聘請律師
問1.
當事人在被拘留期間可通過何種途徑聘請律師?
答1.
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家屬也可以代為聘請。當事人提出聘請律師的,偵查機關應當將該項請求轉達給該律師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當事人沒有指定律師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為當事人推薦律師。
問2.
律師可在甚麼階段介入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答2.
在當事人第一次受到偵查機關訊問或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接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委託,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司法程序。
接受訊問時的權利
問3.
當事人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有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答3.
內地法律尚無關於緘默權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作答,但該條同時規定,犯罪嫌疑人對與該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強制措施
問4.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額如何釐定?
答4.
法律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問5.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否會發還?
答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執行機關將安排退還保證金。
問6.
取保候審及監視居住的期限?
答6.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問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其家屬是否會獲得通知?
答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
問8.
家屬可否探視被拘留或被逮捕者?
答8.
當事人的家屬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後才可與當事人通信、會面。
被羈押期間的權利
問9.
家屬能否因當事人的需要而向當事人提供慣常服用的藥物或其他用品?
答9.
家屬及當事人可提出此種要求,但是否允許,由執行羈押的機關決定,且家屬提供的該等藥物或生活用品須經執行羈押的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
問10.
當事人可否以健康理由要求特別安排及照料?
答10.
如當事人因健康理由需要特別照料,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申請取保候審。除因特殊情況,執行羈押的機關認為必要以外,當事人的其他要求,將不被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