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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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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5-24 14:45:11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发时间 1998-4-14 【标 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 1998-04-14 【实施日期】 1998-04-14 【有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14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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