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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薛两人买假币获刑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6-1-5 11:24:28

 

 2006-01-05 08:53:59  来源: 宁夏日报 
 
 
    近日,隆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购买假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薛某二人因购买假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05年8月3日,中卫市常乐镇村民姜某电话联系田某(另案处理)到薛某家中,姜某与薛某共同出资1000元(其中薛某出资275元),以每张20元的价格,从田某手中购买1999版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1张,由薛某保管。2005年8月13日姜某、薛某租车从中卫出发途经甘肃靖远县、宁夏隆德县等地,沿途以购物为名使用假币30张。

    隆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薛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1000元低价购买51张100元面额的伪造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并使用30张,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姜某在本次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通讯员 梁生瑞)
 
 
  (责任编辑:祁春梅)
 


(编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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