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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无刑事责任 难免巨额赔偿 |
| 转自:goodlawyer.cn 法律论坛
时间:2007-11-13 9:51:34 |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武首)在一起伤害致死案中,一人被判刑13年,另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三人要共同承担2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近日,省高院二审判决这起案件。
2005年8月17日晚,女青年王某和刘氏兄弟在洪山一卡拉OK厅唱歌。王某中途上洗手间时跑回包房说:“刚才有人调戏我。”刘氏兄弟找到李某对殴。李某的同伴戴某见状加入。王某用凳子砸中戴某头部。当晚,48岁的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8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判刑13年。刘氏兄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民事诉讼被告人出庭。法院对王某及刘氏兄弟作出民事判决:共同赔偿戴某家属22万余元。
刘氏兄弟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2月,省高院裁定撤销了此案民事判决部分,发回武汉中院重审。今年5月,武汉中院重审后判决王某及刘氏兄弟三人共同赔偿20万余元。刘氏兄弟再次提出上诉,称他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赔偿。
省高院二审查明:王某及目击证人均证实刘氏兄弟殴打过戴某。法院认为刘氏兄弟与王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均应担责,遂维持原判。
(编辑: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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